以案说法伪造证件再次抵押房产来借款不以合同诈骗罪起诉,是因为两次借贷未超过抵押房产价值何益明
案件回放: 嵊州人沈某经商为生。2007年7月,他资金周转不灵,而之前投资的房产一时卖不掉,就以两处房产为抵押,向银行贷款200万元。同年9月下旬,资金又吃紧,沈某想了个歪主意:伪造了土地证及房产证各两本,以上述两处房产为抵押,向朋友吴某借款70万元。 2008年1月,70万借款到期,吴某多次向沈某催讨,最后沈某避而不见。吴某感觉不对劲,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一核实,发现沈某提供给他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系伪造,房产已被抵押给银行。 为保障自已的债权,吴某向嵊州警方报案,称沈某合同诈骗。沈某于2008年6月7日投案自首。日前,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沈某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说法: 事后证实,沈某抵押给银行的两处房产评估价为336.62万元。沈某虽重复抵押,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向吴某借款只是为了应急、周转,而且贷款和借款的总额不到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,即两处房产的价值足以归还银行贷款和吴某借款,所以认定其合同诈骗罪显属不当,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。 本案中,如果两处房产评估价低于银行贷款和吴某借款的总和,而沈某明知这一情况还向吴某借款,则这一个行为就涉嫌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两个罪名,是牵连犯,应以重罪即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 |